艺术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备忘录 2015.4.2
下午4点,学院会议室,副院长祝遵凌传达校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南京林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参会人员:各系主任、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取得博士学位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
南京林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发展我校的科研事业,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扩大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的分配
(一)进入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拨款额为基数,由科技处和财务处按项立户、核算和管理,将经费下达项目组。
(二)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评审批准签订合同后,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按合同将经费按期拨付给项目组。经费中不提取管理费,经费使用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费的使用
(一)收到任务下达部门的拨款后,科技处应及时签发拨款、立户通知书,分别通知项目组与财务处办理立户手续。下达给项目组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使用。单张发票支出超过5000元、暂借款超过10000元由科技处审核后使用;单张发票支出超过30000元时,由科技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使用。购置仪器、设备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二)对国家、部(省)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及其他委托科研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需拨付给协作单位的经费,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经费下达后,申报科技处批准后拨付。
(三)科研经费仅限于科学研究使用,禁止购买或变相购买日用消费品。严格控制两用物品的购置,确需购置的须报科技处审核批准。
(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和监督各项开支。
第四条劳务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一)以拨款额为基数(扣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拨付给协作单位数)按比例提取劳务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提取10%,50万元以下提取15%。“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948”等项目不提取劳务费,按预算批复支出劳务费。
(二)劳务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含研究生、博士后)的人员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生勤工助学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临时辅助人员酬金。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对劳务费支出范围有规定的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劳务费在项目经费到校后按项立户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科研劳务酬金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核定征收率为5%,由学校代扣代交。
(四)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验收、鉴定的专家咨询费按规定审批后另行支出。
(五)学校按拨款额(扣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拨付给协作单位数)的4%提取管理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按预算批复提取管理费。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提取管理费的项目不提管理费。
(六)项目预算批复中有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使用按《南京林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七)项目组可按不超过实际拨款额的5%作为其他费用,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948”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不提取科研业务费。
第五条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参照国家、部、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及有关部门新的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